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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信托再推陕西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3-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 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结合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河电厂”)、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电厂”)等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收益的需求,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论证,特制定本信托计划。 


一、释义 

    本计划书除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2、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受托人: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 
4、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中的受益人为委托人。 

5、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6、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7、信托资金:委托人因加入信托计划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8、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9、信托文件:指《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电力资金信托计划》、《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二、借款单位简介 

1、渭河电厂 

    渭河电厂成立于1997年5月,是在原渭河发电厂新厂的基础上,经产权改制设立的一家中外合作企业,也是我国最早采用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经营的发电企业。目前,该厂注册资本金18亿元,股东权益24亿元,总资产36亿元。现经营规模为四台30万千瓦发电机组,是西北地区最大的火电企业之一,年发电量达65亿度。 

    该厂成立七年来,坚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依法经营、重视效益”的经营宗旨,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机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逐年提高,已跨入全国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先进行列,连续六年被评为陕西省外商投资先进企业,被银行评为信用AAA级企业,在全国中外合资企业500强中排名第186位。 

2、秦岭电厂 

    秦岭电厂是在原西北电管局秦岭发电厂的基础上于2000年4月1日由陕西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西北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共同组建的大型国有股份制现代化企业,总装机容量80万千瓦,年发电量达40亿度。该公司注册资本6.09亿元,总资产24.08亿元。 

    该厂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在经营班子的带领下,企业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大胆改革,科学管理,让具有30年历史的国有大型企业保持了旺盛的青春活力。 


三、受托人简介 


    此项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2]203号文件批准,由原陕西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原陕西省西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合并重组的一家金融机构,2002年7月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注 册 资 本 金: 人民币56000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冯煦初
注 册 地 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
组 织 形 式: 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电 话:029-87406030
传 真:029-87406300


四、信托计划的设立 


(一)信托计划的目的 

    西部信托接受多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此次募集的信托资金运用于渭河电厂、秦岭电厂等电力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用受托人的专业知识,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获取信托收益。 

(二)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为人民币2—3.5亿元。 

(三)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5年3月23日至2005年4月22日,推介期满或在推介期内信托规模提前销售完毕,推介终止,本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收益由受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支付。 

(四)信托计划的期限 

    此次信托计划期限为一年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2005年4月23日至2006年4月22日)。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1、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西部信托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可支配财产。 

3、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人民币。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千元的整数倍增加。 

4、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和委托人为同一人。 


五、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及安全保证 


(一)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西部信托集合运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此次信托计划资金全部运用于渭河电厂、秦岭电厂等电力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为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在本信托计划资金闲置期间,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临时拆借、短期贷款等收益较高的项目。 

(二)信托贷款的主要条款 

1、贷款规模:2-3.5亿元 
2、贷款期限:1年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4、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渭河电厂、秦岭电厂等电力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三)安全保证 

    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秦岭电厂和渭河电厂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由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长安科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为两家借款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关联关系声明 


特别声明:本信托计划资金将用于关联方。 

    本次信托计划借款的担保方分别为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长安科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受托人的第一大股东,该公司持有受托人40.09%的股份;陕西长安科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是受托人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募集信托资金用于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的贷款构成关联交易。此次关联交易的性质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借款方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 

    受托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寻找合规的银行作为本次募集信托计划资金的托管银行,将公司自有资产和信托财产进行分户管理、分别营运、独立核算。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或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特别授权与西部信托的固有财产及西部信托管理的其它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并及时向所有信托当事人进行披露。 


七、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总值 

    信托财产总值包括运用信托资金所形成的债权、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权益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信托财产的净值 

    信托财产的净值是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财产中扣除的费用和税收后的价值。 

3、信托财产的账户 

    本信托计划以西部信托的名义开立陕西电力资金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以区别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以及其他信托计划的账户。 

4、信托财产的处分 

    本信托计划财产须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本信托计划有关规定处分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处分。 


八、信托计划的费用 


(一)信托计划的费用种类 

1、宣传费、推介费及信托计划信息的披露费用;
2、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费用; 
3、信托终止清算的相关费用; 
4、按国家法规规定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信托计划费用由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信托财产支付,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九、信托计划的税收 


    信托计划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 


十、信托计划的收益计算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依信托合同期内受托人资产运作的实际收益状况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一)信托收益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表述 

1、贷款利息收入; 
2、存款利息、拆借利息收入等; 
3、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收入。 

(二)信托计划的净收益 

    信托计划的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财产中列支的费用和税收后的余额。 

(三)信托收益及受托人的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依信托合同期内受托人财产运作净收益状况而定。信托计划实际年收益率预计为3.5 %,超过部分,由受托人提取,作为受托人报酬收入。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在信托合同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 

(四)收益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信托计划的收益范围、实际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法等内容。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受托人制定,经审计后,在信托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信托资金的领取及信托收益的分配 

    西部信托在信托到期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收益率,受益人于信托期满第4个工作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在原代理银行发售网点办理领取信托资金及收益手续。超过30个工作日,受益人到西部信托营业场所办理。 


十一、信托计划的会计政策 


1、信托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2、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3、本信托计划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4、受托人须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信托计划、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受托人为信托计划会计核算责任人。 


十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本项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项信托的信托资金由西部信托单独管理,集合运用。西部信托为本信托计划寻求合规的托管银行进行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一)经营决策委员会 

1、确定投资理念、投资原则和投资目标;
2、确定贷款项目;
3、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4、对于投资项目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 

1、对受托人的投资项目和信托资金运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预测,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2、提出融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等具体意见;
3、对信托项目运行进行日常风险管理;
4、揭示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
5、对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未来市场风险进行预测,并做出建议。 

(三)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产部 

1、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报经营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按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对资金划拨等发布指令;
3、及时跟踪资金运用项目,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4、提出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报批准后实施。 

(四)独立的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 

我公司委托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本次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其主要职责为: 

1、为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账户; 
2、在信托计划规定的范围内,执行西部信托的划款指令; 
3、实施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4、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5、发现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文件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西部信托经营决策委员会通报。 

(五)独立的审计法律事务部门 

公司设立审计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日常风险管理; 
2、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做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4、参加业务决策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工作,审查各部门业务项目报告和文件合法合规性。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等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十三、信托受益权流动性安排 


(一)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期间委托人不得单方面提出退出或终止。 

(二)转让 

1、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2、受益人可自行寻找受让人,并自行协议价格。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信托合同、信托凭证、转让合同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共同到西部信托的营业场所向西部信托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信托资金的0.2%向西部信托缴纳转让手续费,由西部信托办理登记转让手续。未签订转让合同的以及未到西部信托营业场所办理登记转让手续的,不得对抗西部信托。 


十四、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 


(一)信托计划风险揭示 

1、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 
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受到电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 

2、管理风险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3、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二)信托计划风险防范措施 

1、西部信托将发挥在贷款领域的专业优势,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及时发现其经营中可能对信托资金造成损失的问题,并在贷款合同中增加受托人在发现借款人有可能影响信托资金安全性的重大经营问题时,有权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的条款。 

2、严格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订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业务的运作,建立并完善控制监管制度。 

3、对于其他风险,西部信托将采取包括财产保险在内的必要措施,在不可抗力因素出现时,努力降低信托财产损失。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即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信托资金的所有权和取得信托资金收益的权利;
2、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状况的权利;
3、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给受托人的义务; 
4、住所、通讯等相关事宜变更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的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信托管理报酬的权利;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因委托人(即受益人)债务或其它原因造成信托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划扣,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自己处理信托事务,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并定期向委托人(即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处分及收益情况。 


十六、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西部信托建立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保管制度。 

2、西部信托妥善保存本项信托计划业务的全部资料、档案,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3、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4、西部信托按相关规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收益情况。 

5、西部信托应当将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在信托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在其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公司网站(WWW.WTI-XA.COM)公布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6、如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西部信托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其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公司网站(WWW.WTI-XA.COM)公布的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十七、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信托计划终止后,西部信托具体从事下列工作: 

1、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
2、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信托财产按本次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分配。 

(二)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西部信托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分配报告,并在其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公司网站(WWW.WTI-XA.COM),以公告的形式报告委托人。 


十八、信托执行经理 


此项信托计划的信托执行经理由西部信托信托资产部项目经理叶彤担任。 


 
(xintuo摘自西部信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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